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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德润视机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乐鱼体育平台    发布时间:2024-07-02 02: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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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30日,合肥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城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关违字〔2019〕0001号】。

  当事人:广德润视机电有限公司,海关信用管理类别:一般信用类,企业性质:私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9 2018-10-2,法定代表人:刘顺东,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外环路北建民路东)。当事人成立于2006年11月24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营业范围: 半导体照明灯(LED)及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销售;汽车用品及零部件、机电产品营销售卖;上述同类商品、原材料、生产设备的批发、自营或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12月22日当事人在宣城海关设立的C号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料件为LED模块用交流电子控制装置(以下简称:电源),出口成品为LED灯;2017年6月6日当事人在宣城海关设立的C号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料件为LED模块用交流电子控制装置,出口成品为LED灯;2017年6月6日当事人在宣城海关设立的C号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料件为感应开关主体和感应开关外罩,备案出口成品为LED灯,2018年11月23日当事人在宣城海关办理了手册变更手续,新增备案进口料件为LED模块用交流电子控制装置,出口成品为LED灯;2017年7月7日当事人在宣城海关设立的C号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料件为LED模块用交流电子控制装置,出口成品为LED灯。

  2018年7月4日,宣城海关对C号手册开展保税核查,截止海关核查之日,当事人手册内进口料件感应开关主体200个和感应开关外罩200个,出口成品LED灯165个。当事人销售业务除进料加工以外,还包括国内销售与一般贸易出口,生产的部分产品亦需要用感应开关,当事人通过国内采购和厂商提供样品渠道获得了部分感应开关主体和感应外罩,但在仓库管理的过程中未将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进行明确区分。故在海关现场检查后发现料件理论剩余数量与实际库存数量存在一定的差异。后经当事人自查证实,C号手册用保税料件出口的LED灯数量为49个,故手册内应剩余感应开关主体和感应开关外罩各151个。而上述151个感应开关主体及151个感应开关外罩被当事人已于2017年度用于车间生产,并以一般贸易出口、国内销售、发送产品样品等方式来进行处理。目前,当事人仓库内剩余的感应开关主体与感应开关外罩均为非保税料件。且当事人目前无有效办法对上述151个感应开关主体与151个感应开关外罩生产的成品实际使用销售途径情况进行确认。该手册中318号出口报关单项下申报的116个LED灯使用的感应开关主体及感应开关外罩均属于非保税料件,且当事人调换所使用的非保税料件与保税料件之间符合同品种、同数量条件,但不符合同规格条件。

  当事人对涉嫌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业务,保税货物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违规行为没有异议。

  C号手册转入C号手册129个电源(当事人内部物料号为M.M03003515),生产成成品LED灯,在884号报关单项下申报出口。

  C号手册转入C号手册2个电源(当事人内部物料号为M.M03003498),生产成成品LED灯,在079号报关单项下申报出口。

  当事人自C号手册转入C号手册165个电源(当事人内部物料号为M.M03003515),生产成成品LED灯,在370、318号报关单项下申报出口。

  当事人对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结转手续的违规行为没有异议。

  另当事人将C号手册进口的100个电源(当事人内部物料号为M.M03003515)生产成成品LED灯,销售给家联宝(上海)光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5个电源(当事人内部物料号为M.M03003515)生产成成品LED灯,用于样品发送;C号手册进口的7个电源(当事人内部物料号为M.M03003496)生产成成品LED灯,销售给家联宝(上海)光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个电源(当事人内部物料号为M.M03003496)生产成成品用LED灯,用于样品发送;C号手册进口的2个电源(当事人内部物料号为M.M03003492)生产成成品LED灯,用于样品发送。

  当事人对涉嫌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进行其他处置的违规行为没有异议。

  本案未按规定办理结转手续的涉案货物为LED模块用交流电子控制设备1077个,经核算,货物价值123662.52元;无故短少的涉案货物为感应开关主体151个和感应开关外罩151个,经核算,货物价值44354.45元,涉及漏缴税款6274.66元;擅自转让的涉案货物为LED模块用交流电子控制设备130个,经核算,货物价值为12387.63元,涉及漏缴税款2349.67元。

  (一)书证:涉案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资料,涉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单证,涉案货物价值、税款计核材料,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出入库单证、增值税发票、海关核查材料。

  (一)当事人将C号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剩余的151个感应开关及151个感应开关外罩,用于车间生产,并用为一般贸易出口、国内销售、发送产品样品等方式做处理。且当事人目前无有效办法对上述151个感应开关主体与151个感应开关外罩生产的成品实际使用销售途径情况做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

  (二)当事人在宣城海关设立的C号手册、C号手册、C号手册、C号手册,在手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进口保税料件1077个电源,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保税料件结转手续。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已主动向宣城海关申请补办保税料件结转手续,该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税款征管、许可证件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属于程序性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6000元的减轻处罚。

  (三)当事人在手册执行过程中擅自将107个电源销售给家联宝(上海)光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将23个电源用样品发送的方式无偿转让给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1400元的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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