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办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清晰,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应别离核算出售货品以及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的出售额和出售服务、非钱银性财物的出售额。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出售货品,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月出售额不超越3万元(按季交税9万元),出售服务、非钱银性财物月出售额不超越3万元(按季交税9万元)的,可别离享用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方针。该条款履行的截止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一起发布的《关于连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76号),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方针履行的截止期限由2017年12月31日延伸至2020年12月31日,因而相应延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办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相关规定的履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