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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疑点指标政策(口径)说明

更新时间:2024-09-07 03:57:09 作者:乐鱼体育平台 阅读 785

 

  为进一步落实“一改两为”工作要求,一直在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我局围绕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常见错误提供实时风险提醒服务。请您对照电子税务局实时风险防控提示信息及疑点指标说明核实申报情况并立即处理。如核实后确认存在合理理由、不存在涉税问题的,风险提醒信息无需处理。

  编号:07 指标:成本费用表捐赠支出大于A105070表捐赠支出账载金额

  编号:11 指标:“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所需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异常

  编号:27 指标:填报“合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无免税资格

  编号:29 指标:“享受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房土契税优惠未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编号:32 指标: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未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编号:38 指标:A107012表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多报

  编号:41 指标:A107020表所得减免项目期间费用合计大于全部期间费用

  编号:44 指标:A107020所得减免项目收入大于营业收入+政府救助利得+视同销售收入

  编号:72 指标:A100000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与A109000不符

  政策(口径)说明: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是在纳税人会计总利润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总利润计算”中的项目,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另有说明的除外);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几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做多元化的分析填报。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2022年度享受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或减按1%政策,部分企业未计提应交增值税,将价税合计作为主要经营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无需将上述原因形成的小微企业免税额或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至营业外收入。2023年5月22日之后推送的疑点已剔除这部分减免税额。

  政策(口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允许超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和《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是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拨返留存等渠道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口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政策(口径)说明:A102010表第23行“罚没支出”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外支付的各项罚款、没收收入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不是纳税调整,均应填报A105070表。成本费用表捐赠支出大于A105070表合计行捐赠支出账载金额(未勾选填报A105070表时视为0),表明纳税人未按填报说明勾选填报A105070表,或未在A105070表足额、准确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捐赠支出并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保险企业以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限额,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公司所得税。合伙公司制作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公司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一般逻辑监控。会计核算上存在“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所需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并在申报表上填报,才能做相应调减。因此A105000表“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所需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行次调减金额0,但A101010或A101020表“营业外收入”为0的情况不合理,可能为填报差错。

  政策(口径)说明: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可以税前扣除(主要为金融、保险、证券、担保等行业特定项目)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外,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进行纳税调增。

  政策(口径)说明: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调整应当符合税法规定,并且按照填报说明填报在对应的行次。

  政策(口径)说明:房地产企业A105010预售收入变动额(第23行第1列-第27行第1列)<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年末-年初)数额/1.09,有几率存在房屋预售收入未足额申报。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A105060表第8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但超过扣除限额未扣除、结转扣除的支出金额,该金额应当等于上一年度年报A105060表第13行“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政策(口径)说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均对纳税人研发费用占比分档评价提出有关要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软件企业认定门槛、集成电路企业认定门槛对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均有相关规定。

  政策(口径)说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别的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政策(口径)说明:制造业企业组织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合理性监控。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极小,明显不符合开展研发活动需求,可能为错填,要进一步核实。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合理性监控。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不足已计入管理费用中研究费用的10%,缺乏合理性,需进一步核实。

  政策(口径)说明:制造业企业组织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合理性监控。研发费归集项目较多,核算较为复杂,加计扣除金额为整数显失合理,有几率存在不实或不准确填报情况,需自行核对研发加计金额核算是否线 指标:享受研发加计存在异常调增

  编号:27 指标:填报“合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无免税资格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予以明确。享受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首先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由财政、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政策(口径)说明: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6行“(十)其他”应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第24.2行“2.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第30行“(五)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加计扣除的金额。本表已列明事项的优惠金额不得填列在“其他”行,合肥地区暂不存在可以填入“其他”行的优惠事项。

  编号:29 指标:“享受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房土契税优惠未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优惠提醒指标。根据《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享受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房土契税优惠,纳税人应当从事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上述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述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编号:32 指标: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未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优惠提醒指标。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如从事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并按照《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要求对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其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享受相关优惠。

  编号:38 指标:A107012表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多报

  政策(口径)说明:A107012表第32行“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人员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A105050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第10行“七、补充养老保险”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第11行“八、补充医疗保险”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A107012表第32行不应大于本单位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会计核算账载金额合计数。

  政策(口径)说明:A10701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该数字不应大于A105050表“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之和。

  政策(口径)说明:A107020表第5列“项目成本”应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发生的成本总额。第31行“合计”填报第一项至第十项“小计”行的合计金额。A100000表第2行“经营成本”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别的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A107020表第5列第31行合计数据不应大于A100000表经营成本数据。

  编号:41 指标:A107020表所得减免项目期间费用合计大于全部期间费用

  政策(口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A107020表第7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总额。合理分摊比例可根据投资额、出售的收益、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编号:44 指标:A107020所得减免项目收入大于营业收入+政府救助利得+视同销售收入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和《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2022年合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小微减免税额应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微减免税=应纳税所得额*0.225;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0万元的,小微减免税=应纳税所得额*0.2+25000。

  政策(口径)说明:企业所得税法规所称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②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③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④从事行业非限制禁止行业;⑤非分支机构或分总机构。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但申报表小型微利企业标识为“是”,或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但申报表小型微利企业标识为“否”,均为小微企业判断错误。

  政策(口径)说明:A107040表第28.5行“(五)其他1”:填报当年新出台且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第28.6行“(五)其他2”: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合肥地区暂无该表列明项目之外的优惠事项,请将减免税填在对应项目行次,无对应项目可能为错填。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第7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一样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合乎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纳税人。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第7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一样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合乎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纳税人。

  以2022年度汇算清缴为例:A企业在2022年度申报,基础信息表填写“210-1”,编号20223401**********,该企业2022年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其A10600表11行7列为弥补亏损类型为“300合乎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即: 2022年为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年度,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2017—2021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第7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一样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线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纳税人,该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故此类型对应年度不应早于2020年;“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等文件规定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的纳税人,2020以外年度发生的亏损不可填报此类型。

  政策(口径)说明:根据《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基础信息表行业不是“2682化妆品制造、5134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5234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152*饮料制造、27**医药制造业”其中之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符合适用30%扣除率条件。

  编号:72 指标:A100000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与A109000不符